籌備婚禮當然不止是美好而夢幻的一面,組成婚姻關係不單需要兩人的包容與愛,更需要現實而貼地的考慮,事關日後家庭的發展、兩人的資產分佈以及子女養育、監護等權利與義務。不想日後「口同鼻拗」,清晰的黑白文件,例如婚前協議書、同居協議、婚後協議書等就起到一個重要作用;《01女生》今次就邀請資深律師梁梓殷律師 (Natalie) 解析婚前協議書,並分享其重要性。
為什麼需要婚姻協議?
許多人誤以爲只是頂流、富豪及名人才需要婚姻協議,但其實任何準夫婦或情侶都可以考慮是否需要婚姻協議。透過討論、談判、然後簽署協議書的過程,可以在確實建立忠誠關係前提出雙方期望與計劃,以便各方都明白將面臨的道路。
一般符合以下條件的準夫婦都可考慮簽訂婚前協議書:
1. 任何一方(或其家人)擁有較多資產 (包括積蓄、物業、信托及基金等)或代家人持有資產
2. 任何一方屬再婚人士
3. 任何一方擁有自己生意、而生意也牽涉其他合夥人或投資人
4. 純粹希望保護自己資產的人
3大婚姻協議:同居協議/婚前協議書/婚後協議書
婚姻協議可以分為3大類,乍聽之下,婚前協議書、同居協議、婚後協議書等都相當類似。Natalie 指出三者間要避免混淆,主要以雙方簽署時刻的身份作分辨:婚前協議書是未婚、準夫婦在進入婚姻前制定的、婚後協議書則是已婚夫婦在婚姻後簽訂的協議書、而同居協議是兩個未婚(或不打算结婚)但有戀愛關係並同居的人之間的特定合同。如果有多於一份的婚姻協議,離婚時法院會查看並考慮最新的協議。
婚姻協議應該如何簽訂:簽訂同居協議
未婚(或不打算结婚)但有戀愛關係並同居的情侶,可以考慮簽訂同居協議,當中可以概述各方在關係結束後在經濟支援(贍養費)、財產分配和子女監護權等問題上的權利和義務;以便日後同居者違反同居協議,受損一方可以在合同法框架下提出索償。
不過Natalie 提醒大家,香港不認受「事實婚姻」的概念,不論同居時間多久,如果同居後雙方未按現行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或結婚手續,則不會被視為已婚,未能如已婚夫婦擁有作為「配偶」在法律,稅務、退休金、醫療及公共房屋等方面的權利。另外目前,同居者在離婚訴訟中的合法權利僅限於要求對方給予供養子女的贍養費,同居協議中的其他條款會否影響訴訟結果,則有待法庭審理。
婚姻協議應該如何簽訂:簽訂婚前協議書
因應每對準夫婦的情況是獨特的,Natalie 建議準夫婦各自聘請代表律師,最好在婚禮前至少 28 天達成共識、簽署並蓋章協議文件,協議書也會附上由各代表方的律師簽署之獨立法律意見證明書;如其中一方選擇不聘請律師代表,那方通常會被要求加簽同意書指名他/她完全明白婚前協議書的效力及單方面自願放棄尋求法律意見。
另外亦可以選擇完全不聘請律師,由自己擬定婚前協議書的內容,但這樣的婚前協議書很大可能不具法律效力。
雖然法律上沒有規定,婚前協議書應在什麼地點簽訂,但各方應在證人面前簽署,而證人可以不必是公證人(Notary public)。
資料來源:資深律師梁梓殷律師 (Natalie)